《 强 制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条 例 草 案 》介 绍

随 着 《 强 制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条 例 草 案 》 的 通 过 , 香 港 的 儿 童 保 护 法 律 框 架 变 得 更 加 实 质 化 。 这 项 法 规 将 在 刊 宪 后 的 18 个 月 内 正 式 实 施 。 其 中 的 亮 点 是 , 法 规 将 社 工 、 医 生 、 教 师 等 25 类 专 业 人 员 列 为 强 制 举 报 者 , 并 引 入 了 两 级 制 刑 罚 。 专业人哘如果违反举报义务, 将根据违法情节受到相应处罚, 经简易程序定罪下的罚款为最高5 万元, 经公诉程序定罪, 除了最高5 万元的罚款外, 还可判处3 个月监禁。

强 制 举 报 制 度 适 用 主 体

《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 第四条规定, 专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强制举报义务; 并根据《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 附表1 的规定, 目前指明专业人员共有二十五种,可分为三类, 分别为 :

1. 医护与治疗从业人员( 医疗卫生界别专业人士) : 注册药剂师、 注册牙医、 牙齿卫生员、 注册医生、 注册助产士、 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 注册医务化验师、 注册职业治疗师、 注册视光师、 注册放射技师、 注册物理治疗师、 注册脊医、 中医或注册中医、 听力专家、 临床心理专家、 营养师、 言语治疗师、 教育心理学家

2. 幼儿服务机构及学校从业人员( 教育界别专业人士) : 幼儿工作员或主管、 指明学校( 不含官立学校、 专上教育学校、 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 工作的检定教员或准用教员、 青年学院的教学人员或院长、 寄宿学校的舍监、 由特区政府雇用的官立学校的教员或校长、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院舍的院长

3. 注 册 社 会 工 作 者

未 履 行 强 制 举 报 义 务 的 后 果

《 强 制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条 例 草 案 》 对 事 前 、 事 后 的 保 护 都 作 出 了 充分 的 安 排 。 违 反 举 报 规 定 的 行 为 将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 包 括 罚 款 和 监 禁 。 其中第十条规定了举报作出前的保障义务, 阻止或阻碍任何指明专业人员作出举报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一经定罪, 可处第5 级罚款及监禁3 个月; 第十一条规定了接受举报后的保密义务, 违反者一经定罪, 可处第5 级罚款及监禁3 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人不会因为举报产生任何民事、 刑事或专业操守的纪律处分。

此外, 法规设有免责辩护条款, 允许专业人员在合理情况下不举报, 例如已有其他专业人员举报或因延误举报符合儿童最好利益, 为确保前线人员全面理解和判断, 需要明确「 儿童最好利益」 的评估标准和因素。 这 有 助 于 不 同 专 业 人 员 之 间 有 效 沟 通 协 作 , 提 升 保 护 儿 童 工 作 的 效 果 。

强 制 举 报 内 容

《 强 制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条 例 草 案 》 第 四 条 第 ( 1 ) 款 中 , 规 定 了 已 遭 受 并 尚 受 严 重 伤 害 或 正 面 对 遭 受 严 重 伤 害 的 实 际 风 险 。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若伤害非由负责人疏忽或其他儿童造成, 已有报告或合理推测他人已报告, 或基于儿童最好利益延误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利益, 均可免责。 由 于 条 例 草 案 涉 及 到 共 20 多 个 不 同 背 景 的 专 业 , 法 规 详 细 定 义 了 ” 虐 待 儿 童 ” 和 ” 严 重 伤 害 “, 避 免 对 这 些 术 语 产 生 误 解 。 儿 童 遭 受 的 伤 害 范 围 包 括 暴 力 、 性 行 为 、 威 胁 、 忽 视 基 本 需 求 等 , 以 及 危 害 心 理 健 康 。 法 案 还 涵 盖 了 性 侵 、 暴 力 、 乞 讨 、 拐 卖 和 忽 视 儿 童 基 本 需 求 等 案 例 , 确 保 保 护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

强 制 举 报 的 流 程

《 强 制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条 例 草 案 》 的 第 六 条 流 程 规 定 了 举 报 必 须 交 由 社 会 福 利 署 署 长 指 定 的 主管 当 局 处 理 。 这 意 味 着 香 港 将 强 制 报 告 义 务 集 中 在 一 个 部 门 , 即 社 会 福 利 署 。

总 结
这 项 法 规 的 通 过 将 有 效 加 强 对 儿 童 的 保 护 , 预 计 将 有 超 过 十 万 专 业 人 士 与 政 府 共 同 致 力 于 守 护 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 然 而 , 在 立 法 会 辩 议 阶 段 , 对 于 草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仍 存 在 争 议 。 一 些 争 议 焦 点 包 括 对 法 规 指 示 的 不 明 确 性 可 能 导 致 专 业 人 员 误 入 法 律 陷 阱 , 以 及 担 忧 法 律 处 罚 过 轻 无 法 有 效 震 慑 。 由 于 法 规 跨 越 多 个 不 同 专 业 领 域 , 易 导 致 解 释 上 的 不 一 致 , 影 响 法 规 的 执 行 。 为 此 , 当 局 将 推 出 《 举 报 指 南 》 , 协 助 相 关 人 员 正 确 举 报 , 并 为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以 提 升 他 们 识 别 虐 待 儿 童 个 案 的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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