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别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英国),香港有关代孕的法律相对保守及复杂。截至本文发表之日,根据《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561章)(以下简称“HRTO”)第17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商业代孕在本司法管辖区仍属违法。然而,根据看似与前述HRTO规定冲突的《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以下简称“PCO”)第12条,法庭可藉颁布“获判定为父母的命令”使委托代孕的父母成为以代孕方式诞下之子女的合法父母。至于代孕协议所涉及的款项,如果是合理招致的费用,法院有权批准该费用。事实上,在FH v WB [2019] HKCFI 1748一案中,法庭承认HRTO与PCO之间的矛盾关系。   获判定为父母的命令   根据香港法律,一般立场是代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亲。正如前述,根据PCO第12条,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委托代孕的父母可通过“获判定为父母的命令”获授予合法父母身份: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产生; 该命令必须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申请 (以下简称“6个月期限”); 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须 — (1) 以香港为其居籍;(2)在提出命令及发出命令当日之前的1年期间,一直惯常居于香港;或(3)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在命令发出时,丈夫及妻子均须年满18岁; 代母及其丈夫必须对该命令完全知情及同意,而该同意必须在子女出生后的6个星期后,除非无法找到该代母或其无能力表示同意; 丈夫或妻子并无为命令的发出、代母的有关同意或子女的交收事宜付出或接受金钱(合理招致的费用除外),除获法庭授权或获法庭其后准许付出或接受者外。   对于任何希望在“6个月期限”外申请“获定判为父母的命令”的委托代孕之父母,法院在FH案中认为“严格遵守该期限可能导致荒谬的结果”,且“子女的福祉优于命令申请的拖延”。儿童的最佳利益仍然是法庭考虑是否颁“获定判为父母的命令”的关键因素。 在FH一案中,法庭亦考虑了HRTO第7条对申请“获判定为父母的命令”的影响。经检视HRTO规定后,法庭认为HRTO的立法原意并非禁止商业代母安排,而是防止相关付款人或收款人滥用或不当使用代孕安排,并且保障儿童不会被当作商品作非法用途。然而,每宗案件皆有其各自独待性,而 FH一案不会被视为法庭接受高昂的金额(该案件为 108,198 美元)作为此类申请标准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