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认证诉讼和撤销授予 当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不应被授予或存在错误时,可以透过遗嘱认证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遗嘱认证诉讼是指对死者的遗嘱或遗产管理书进行认证,或要求撤销此类授予或宣布支持或反对所称遗嘱有效性的法令的诉讼。 根据香港法律,遗嘱认证诉讼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所管辖。第76号命令  其中包括适用于撤销授予权,但就更正遗嘱的申请或使某人可以申请授予权或从遗产中得益便不适用。 最常见的遗嘱认证诉讼类型是申请撤销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这可以是有争议的或无争议性的。由于大多数符合「缓刑诉讼」定义的诉讼很可能涉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因此,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第 (2) 条规定,撤销申请可以透过传讯令状 (Writ of Summons) 展开诉讼。如果对方没有抗辩,则可以透过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开诉讼。 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该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是在欺诈或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授予后才发现死者的遗嘱,又或者是在遗产承办处发出知会备忘的情况下作出的授予。已获得授予的遗嘱执行人是无权要求撤销遗嘱认证书的,或者不可因首次申请时未能符合申请条件而事后举证撤销。 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第 (3)条规定,根据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有权管理遗产的任何人,或在遗嘱认证诉讼中任何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均可视为当事人。申请一经提出,被授予人士必须向法院提交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正本,以确保「在此期间不能利用授予书内赋予的权力做任何事情」,正如 Ho Wai Yin v Cheng Suet Yee [2004] HKCU 274案中所表明,向法院提交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不足以保护遗产资产,因此,在等待法庭作出撤销申请的裁决期间,法院颁授的单方面强制性济助 (ex-parte injunctive relief) 可有效地防止和停止遗产在这期间被分配。 撤销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工作。如果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以致不能妥善及全面地记录完整账目,申请人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罢免。如果遗嘱认证已经授予,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未能管理遗嘱认证,则可根据《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 10 章)第 33(3)条采取遗产管理行动,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免职。 大多数有争议性的案件的聆讯大多是固定的并由法官聆讯审理,而非争议性的案件则由遗嘱认证官审理,并透过文件分析进行处理。 根据原讼法庭 Chow Chal Kiu v Chow Man Chit [2017] HKCU 134 一案,在决定是否罢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时,法庭应提出的正当问题是罢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否为适当及妥善管理遗产所必须,以及罢免遗产管理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撤销遗嘱授予和撤换遗嘱执行人并不一定同时进行,但如果对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授予或遗嘱管理有疑虑,建议利害关系人或涉及利益者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提出适当的申请。同时提醒有关当事人应明白诉讼是最后的手段。为节省时间和费用,我们鼓励各方尝试透过调解解决纠纷,以维护家庭和睦。

早前,本行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受邀参加《你问我答》粤港澳法律直播间的录制。直播间由珠海市司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广东省政府横琴办政法工作处共同指导,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作,旨在推动珠琴澳三地法治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规则软联通,陈永良律师亦荣幸担任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律师服务专家团首席专家一员。 本次录制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邀请了粤港澳三地嘉宾共同解析三地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的经验和创新,未成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议题,让我们一起期待节目的正式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