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认证诉讼和撤销授予的介绍及罢免执行人 遗嘱认证诉讼和撤销授予 当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不应被授予或存在错误时,可以透过遗嘱认证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遗嘱认证诉讼是指对死者的遗嘱或遗产管理书进行认证,或要求撤销此类授予或宣布支持或反对所称遗嘱有效性的法令的诉讼。根据香港法律,遗嘱认证诉讼程序受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所管辖。第76号命令 其中包括适用于撤销授予权,但就更正遗嘱的申请或使某人可以申请授予权或从遗产中得益便不适用。 最常见的遗嘱认证诉讼类型是申请撤销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这可以是有争议的或无争议性的。由于大多数符合「缓刑诉讼」定义的诉讼很可能涉及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因此,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第(2) 条规定,撤销申请可以透过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 展开诉讼。如果对方没有抗辩,则可以透过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开诉讼。 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该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是在欺诈或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授予后才发现死者的遗嘱,又或者是在遗产承办处发出知会备忘的情况下作出的授予。已获得授予的遗嘱执行人是无权要求撤销遗嘱认证书的,或者不可因首次申请时未能符合申请条件而事后举证撤销。 高院规则第76 号命令第 (3)条规定,根据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有权管理遗产的任何人,或在遗嘱认证诉讼中任何利益受到影响的人,均可视为当事人。申请一经提出,被授予人士必须向法院提交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正本,以确保「在此期间不能利用授予书内赋予的权力做任何事情」,正如 Ho Wai Yin v Cheng Suet Yee [2004 ] HKCU 274案中所表明,向法院提交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不足以保护遗产资产,因此,在等待法庭作出撤销申请的裁决期间,法院颁授的单方面强制性济助(ex-parte injunctive relief) 可有效地防止和停止遗产在这期间被分配。 撤销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工作。如果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以致不能妥善及全面地记录完整帐目,申请人就有充分理由将其罢免。如果遗嘱认证已经授予,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未能管理遗嘱认证,则可根据《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条例》(第10 章)第33(3)条采取遗产管理行动,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免职。 大多数有争议性的案件的聆讯大多是固定的并由法官聆讯审理,而非争议性的案件则由遗嘱认证官审理,并透过文件分析进行处理。 根据原讼法庭 Chow Chal Kiu v Chow Man Chit [2017] HKCU 134 一案,在决定是否罢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时,法庭应提出的正当问题是罢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否为适当及妥善管理遗产所必须,以及罢免遗产管理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撤销遗嘱授予和撤换遗嘱执行人并不一定同时进行,但如果对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授予或遗嘱管理有疑虑,建议利害关系人或涉及利益者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提出适当的申请。同时提醒有关当事人应明白诉讼是最后的手段。为节省时间和费用,我们鼓励各方尝试透过调解解决纠纷,以维护家庭和睦。

于2024年6月9日,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在海怡社区中心向60多位人士主讲了关于平安纸的讲座。

近期,有不少私人及公营机构都发生个人资料外泄事故。本文将会讨论在香港个人资料外泄所涉及的私隐法律及通报情序。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 (1) 及 (2) 保障资料原则   保障资料原则4(1) 规定,数据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持有的个人数据免受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   保障资料原则  4(2) 规定,如果数据使用者委托数据处理者(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代表其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使用者必须采用合同或其他方式,以防止转交给数据处理者处理的数据被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访问、处理、删除、丢失或使用。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後果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可能会向违反相关数据保护原则(的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该违规者停止违反相关原则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不遵守私隐专员公署的执行通知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此外,如果受害者因此类违规行为遭受损害,包括情感受伤,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违规者索赔。   向私隐专员公署申报   虽然通知并非强制要求,但强烈建议资料使用者通知私隐专员公署,以有效管理此类事件。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议资料使用者使用线上资料外泄通知表格向私隐专员公署报告任何资料外泄事件。除了线上表格外,资料使用者还可以下载纸本版本的资料外泄通知表进行填写。填写完表格后,资料使用者应透过以下管道提交表格及任何与资料外泄相关的文件: 通过电子邮件地址:dbn@pcpd.org.hk 通过邮寄/亲自递交: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13楼1303室 接待处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至下午12:45 & 下午1:50至下午5:40 通过传真:传真号码:2877 7026   其他建议采取行动 收集信息:数据使用者应立即收集所有与违规相关的信息,例如违规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违规是如何被发现的,其原因,涉及的个人数据的类型和范围以及受影响的数据主体数量; 采取控制措施:数据使用者应确定违规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控制违规 – 例如,关闭导致系统故障的系统,更改安全设置以防止进一步的未经授权访问,并寻求技术帮助以停止黑客活动; 联系相关方:在适当的情况下,数据使用者应考虑联系相关执法机构、监管机构(例如私隐专员公署)、互联网公司和IT专家,以进行报告、咨询和协助; 风险评估:应进行评估,以评估数据违规可能对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包括对个人安全、身份盗用和经济损失的潜在威胁;以及 保存证据:应保存与数据违规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进一步调查和纠正措施。

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致力于积极参与公益服务,本所利用我们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各界人仕提供协助及回馈社会。 于2024 年 5 月 19 日,本所合伙人冯健华律师及胡乐澄律师应以马内利浸信会赛亚团(Isaiah Fellowship of Immanuel Baptist Church)的邀请,为该教会讲解及分享有关订立和执行遗嘱、持久授权书、设立预设医疗指示及信托的法律知识。

Eurolegal 是一个由多间中型独立欧洲律师事务所组成的集团,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Eurolegal 的成员不仅遍布欧洲,还包括北美、南美和亚洲。 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 Eurolegal 的活跃成员之一,与欧洲联盟建立了牢固的关系并保持联系,建设及保持着多个司法管辖区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网络。 2024 年 4 月,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及胡乐澄律师出席了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年度Eurolegal Conference Spring 2024,陈律师及胡律师很高兴能与Eurolegal其他成员会面及介绍了公司近期的业务发展情况。成员们亦在会议上分享了他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这有助于增加商机,同时又能保持各事务所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