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内地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手续及问题一直是香港居民关注的议题,同时随着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益紧密,香港居民于内地购置不动产及持有动产已日益普遍。本行多年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以下向读者简介“香港居民继承在港遗产”及“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相关知识。 香港居民继承在香港遗产 一般来说,遗产继承分(1)有遗嘱;及(2)无遗嘱两种情况。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且遗嘱内已经指定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可按照逝者遗嘱内的意愿,向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遗产授予书。 若逝者生前没有留有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人士可向遗产承办处申请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如下:(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和(4)死者的兄弟姊妹。如果有一个以上同样有资格申请管理书的人,而他们就申请发生争议,他们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谁被任命为管理人。此外,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去管理遗产。 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 简单而言,香港普通法规定死者的动产(如:现金、股票)由其去世当日的居籍之法例所规管;而不动产(如:房产、土地)则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 若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香港法律及内地法律均规定,遗嘱有效性由立遗嘱人的居籍之法律判定,因此香港居民在香港立的遗嘱适用于香港法律,而内地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来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即使香港居民欲继承的遗产内地,其仍需先取得由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授予书。 有别于内地居民,香港居民继承在内地遗产需要进行相关身份关系文件及上述遗产管理书的公证(如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才能在内地使用。因此,欲继承在内地遗产的香港居民须取得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公证声明书。 遗产分配 在取得遗产授予书/遗产管理书(视情况而定)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逝者(如逝者生前留有有效遗嘱)或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的规定(在无遗嘱情况下)分配遗产。 本所在协助香港居民继承在香港及内地遗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2023年4月17日,本行合伙人谢庆绵律师为坪洲圣家学校近100名师生及小区团体代表举行香港国安法讲座。

在香港,律师专业分律师 (solicitor) 与大律师 (barrister/counsel)。客户寻求法律服务,必须先找律师,再由律师在适当的情况下经客户指示延聘大律师。本文简要讲解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别和分工,希望有助读者在选用法律服务时作出妥当的决定。   在营运模式上,律师与大律师有截然不同的差别。首先,律师受香港律师会 (Law Society) 监管,而大律师的法定监管机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 (Bar Association)。这两个监管机构有不同的制度和规则。其次,律师大多在某律师事务所/行 (law firm)以受薪、合伙或独资的形式办公,而大律师则全是自负盈亏在某大律师事务所 (chambers) 办公,与其他大律师共担某些行政开支。第三,大律师由律所聘用,故大律师的费用由律所承担,律所也因此往往会先向客户收足大律师的费用。目前,香港有约1600名执业大律师,约12000名执业律师,近1000家律所。   大律师并非比律师大或高一等,只是两者专职工作上有明显的区分。大律师集中处理诉讼案件,有权在所有香港法庭发言。他们也有时就某些复杂的法律观点提供意见。律师则除了诉讼,也处理非诉讼事务(例如楼宇买卖、立遗嘱、遗产承办、商业合同等),所以律师也叫事务律师。与大律师不同,律师的出庭发言权有所限制。除了小部分指定性质的开庭(例如破产/清盘案),律师在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没有发言权,除非通过特定的严格考核获得讼辩律师 (solicitor advocate) 资格。由于专职的不同,一般而言,大律师比律师就法庭辩论、陈词、盘问证人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取得讼辩律师资格,这方面的差距有望逐渐收窄。   在以下情况一般会考虑聘请大律师:1)处理案件的律师有出庭发言权的限制;2)该律师出庭辩论等相关经验不足;3)案件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或不太明确的法律;4)欲聘请的大律师具有额外有用的专业背景或对有关法律有特别深入的研究;5)客户想另外取得独立于所喜所聘律所的法律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基于专业性和独立性,大律师不可直接与客户讨论案情或索取指示,除非有律师或律所的代表同时在场。大律师也不可与客户讨论其收费事宜,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在有大律师协助的案件,律师方(律所)与大律师需适当分工,确保客户得到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服务。例如,律师方会先与客户索取基本资料和指示,初步整理和分析案情,才安排客户与大律师开会,以增加大律师掌握案情和提供意见的效率。开会前,律师应与大律师有充分的沟通和法律观点的交流。开会时,在不影响大律师主持会议的前提下,律师也应积极参与讨论,补充遗漏,发表意见,协助客户提问和协助大律师解答等。在准备所需的法庭文书方面,律师和大律师也要在起草、修改和完善该文书的过程中有合理的分工和意见交流。在开庭前和开庭中,律师也需积极协助大律师做好准备工作和应对工作。若律师只是把所有工作交给大律师处理,与大律师开会时和开庭时只是被动坐着听,那么除非事先得到客户明确的同意及就律师没有实际贡献的工作不收取客户律师费,否则难称已履行了律师的职责,也肯定不是好律师。律师把工作下放给非律师的职员(例如师爷),自己完全不参与,任由该些职员连同大律师处理案件,也不符合客户当初聘请律师(而非大律师)的期望,有失律师之责。   一位好的律师,应尽心尽力为客户提供服务。在目前香港 「两制律师」 的状况下,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客户的利益所需,谨慎建议客户延聘适合的大律师协助。在聘请了大律师后,整个律师团队应该适当分工,充分沟通,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把案件办妥办好,使客户就获取的服务感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   以上资料仅供一般参考,读者应就个别案件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作者: 谢庆绵律师   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香港各处都有国家安全的教育活动。   要国泰民安,国家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香港作为国家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港区国安法》”)在香港实施以来,香港社会迅速恢复了秩序,止暴治乱的成效立竿见影,《港区国安法》可谓达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本文简介《港区国安法》的法律特色。   首先,《港区国安法》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一,它有着不可质疑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而列于该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决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条文, 成为全国性法律,并于同日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将《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公布自同日晚上11时起在香港实施。   第二,《港区国安法》与香港居民一贯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无冲突。其第4条指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5条也保障被告人的假定无罪权和辩护权等,明文规定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因此,《港区国安法》并无限制香港居民的自由和基本人权。   第三,《港区国安法》新增了主要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它们分别为(1)分裂国家罪、(2)颠覆国家政权罪、(3)恐怖活动罪及(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罪行均极为严重,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国安法案件由指定的国安法法官负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释申请方面,《港区国安法》第42条就国安法案件规定了额外的严格的门坎要求:法官必须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保释。被告人在保释申请前的言论可作为法官评估的依据。   由于《港区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且维护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而是属中央事权,所以《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决定及其条文不可被香港法庭司法复核。   以上资料仅供一般参考,读者应就个别案件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作者: 谢庆绵律师   欢迎透过电邮enquiry@hksunlawyers.com联络我们进行查询。

早前,为回应海南省司法厅的号召,助力自贸港建设,本行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合伙人陈嘉碧律师与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担任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之香港律师法律顾问。 4月10下午,借参加中国消费者博览会法律值班之机,两位合伙人律师到访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参观座谈交流,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童永滨,主任吴军,副主任陈鹤升,管委会成员王铭律师,张琳、刘玉杰、洪玉程、肖振山等律师及行政主管伍珊进行了热情的接待。 会上,吴军主任表示,加强琼港法律合作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琼港法律交流而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琼港法律合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两位香港律师担任海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在海南律师的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大家要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将琼港法律合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交流会中,参会琼、港律师还就自由贸易港背景下的国际仲裁、跨境诉讼、人才培养以及琼港法律交流合作在海南自贸港招商引资大环境下的机遇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月11日上午,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正式开馆。在海南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下,此届消博会第一次引入了香港律师参加驻场法律服务,两位合伙人积极回应海南省司法厅的工作部署,参加消博会法律服务团值班。 消博会期间,两位合伙人热情主动走访参展商,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以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事商事和涉港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为消博会参展商、采购商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服务。 期间,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专程前往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对消博会法律服务团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指导,与本行两位合伙人亲切交谈。 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局局长童晟就消博会法律服务重点、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提升等问题与两位合伙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对两位香港律师的工作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

4月8日上午,本行合伙人冯健华律师获邀出席深圳创投日·第六站走进光明活动,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香港城市大学作为香港科创项目路演分会场承办单位,携7家「HK Tech 300」培育的精品科创项目进行路演展示,现场汇聚了深港两地众多知名投资机构。 香港城市大学于2021年推出大型创新创业计划「HK Tech 300」。计划推出后获得热烈反响,迄今已有超过1300人参加了「HK Tech 300」的创业培训。此外,计划亦邀请到约120名经验丰富的创业家、工业家、商会代表及专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打造了全方位孵化服务体系。本行正是支援机构之一。 在嘉宾分享环节,多位行业代表发表主题演讲,分享发展经验,主题包括:《深圳合成生物科学与产业》、《以城大为例,香港高校推动深港科创合作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分享》、《深交所科交中心业务介绍及服务光明科学城的实践与思考》、《合成生物学投资理念》、《天使投资与科技创新》等。 下午,主办单位邀请了7家香港高校和企业孵化的精品科创项目进行路演,以及数家头部创投机构代表。一众香港嘉宾及内地投资机构代表对项目进行点评,活动完满结束。

3月30日,本行合伙人陈永良律师、合伙人冯健华律师参加由香港总商会中国委员会主席霍启山率领的香港总商会广州南沙考察团,一行35人到访南沙多个政府部门及企业项目参观交流,为期两日。 行程第一日,考察团一行到访南沙明珠湾规划展览馆、广州小马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沙新鸿基地产庆盛枢纽TOD项目、民心港人子弟学校及南沙游艇会进行考察,并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进行交流。 行程第二日,考察团一行到访广东芯粤能半导体有限公司、广东医谷(南沙)产业孵化器、港澳新青寓、港式全科门诊部、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展厅及服务中心、TIMETABLE 粤港澳青创基地、五乐服务中心、G-Rocket 高诺国际加速器,以及本行在南沙与广东及澳门联营方共同出资共同营运的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并与南沙区领导、南沙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两日的行程里,考察团与南沙各界围绕如何紧密两地商协会合作、加强业务对接交流、推动穗港融合及高质量发展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推动更多的香港青年来南沙创新创业,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