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是比听到儿童掳拐更让人沮丧的,就算它是由儿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所为。然而,每年仍有儿童掳拐事件发生,也有一些公开的判决指出法庭别无选择,只能介入以决定儿童的福祉。在香港,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所为的儿童掳拐受到《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香港法例第512章)(下称《条例》)管辖,而透过《条例》,《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下称《公约》)正式在1980年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份。

 

根据《条例》规定,律政司司长获指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枢当局,须与海外缔约国合作以确保遭不当迁移与扣留在香港或带往海外的儿童可以迅速被交还到惯常居住地。《公约》第三条订明,在以下情况下,将儿童迁移或扣留须视为不当:

 

  • 该项迁移或扣留侵犯根据该儿童在紧接被迁移或扣留之前惯常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所给予任何人、机构或其他团体的管养权(不论是共同或单独获得该管养权);及
  • 该等权利在进行该项迁移或扣留之时已实际行使(不论是共同或单独行使该等权利),或若无该项迁移或扣留,该等权利本会如此行使。

 

「迁移」与「扣留」这两个重要的词已被作出简洁的定义,前者指儿童被带离其惯常居住地,而后者则是指儿童在其惯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逗留超过一段有限时间。一旦不当迁移与扣留被证明,法庭须要考虑儿童的惯常居住地并决定是否作出交还儿童的命令。

 

首先,儿童只可以有一个惯常居住地,且请求交还儿童的父或母有责任提出证据以说服法庭作出交还的命令。此外,与其他和儿童有关的法律程序相似,惯常居住地的决定也是以儿童为中心,因此法庭会考虑如何促成儿童的最大利益。法庭或会考虑居住地的稳定性,这不仅仅与申请交还儿童的父或母的意愿有关,更须要衡量案件事实作出决定。

 

其他法庭或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居住质量与整体情况,例如儿童已在某地居住多久,且这些考虑可能会包含主观因素如意愿。

 

考虑到这种申请与案件事实有高度关联,专业的法律意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您发现您的孩童在没有您同意的情况下被另一位父或母带往海外,您应该立刻考虑作出申请,要求交还孩童以保障您的管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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